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重庆交通大学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20作者:工程与产业研究院来源:工程与产业研究院 审核:工程与产业研究院点击量:

重庆交通大学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服务地方经济产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的物资、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标准规范、工艺工法、方法、设计、产品、材料、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完成科技成果的科研团队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工程产业化等活动,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权属为重庆交通大学独有或重庆交通大学和成果完成人共有的科技成果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学校,学校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培育和运用的体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有优先转化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的原则,应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和学科建设。

第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6.其他能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工程与产业研究院、科技处、产学研合作处、资产处、人事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的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在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工程与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工程产业院”)归口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协调校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做好科技成果对外展示、推广和落地工作。

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涉及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科技考核和科技评价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协助做好成果推广。

资产处负责科技成果市场化活动中涉及资产的评估、划转、审核、报备等相关事项。

财务处负责核算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转让、授权许可、权益让渡、作价投资等相关奖酬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益分配。

人事处负责制定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返岗任职管理制度。

发展规划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关合同效力的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

重庆交大国科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航)配合工程产业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代表学校持有技术作价入股后形成的股权,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校各学院(科研平台)、相关研究院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执行部门,各学院(科研平台)、相关研究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人,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的审查、归档等工作,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每年向学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第十条 成果完成人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进行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在转移转化时,成果完成人须统一意见、积极主动转化科技成果,支持与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各级管理人员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工作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视为勤勉尽责,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三章 管理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协商一致,在收取一定比例的资源占用费后,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全额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

第十三条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未约定的,学校可与成果完成人协商赋予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第十四条 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权益让渡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评估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可优先采用协议定价方式。以挂牌交易、拍卖方式定价的,可以直接确认为成交价;实行协议方式定价的,成果完成人及所在学院(部)共同与成果转化承接方进行洽谈,经公示确认成交价;以评估方式定价的,转化时的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对于以作价投资方式和权益让渡方式进行转化的应当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工程产业院在与成果完成人、学院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六条 鼓励成果完成人或所在单位在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过程中,优先以许可、转让或权益让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必要时亦可通过作价入股方式实施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权益让渡交易实施分级审批:

1.转化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由工程产业院审批;

2.转化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转化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由领导小组审定;

4.转化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设立企业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采用转让或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填报《重庆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表》(见附件1),经所在学院(科研平台)初审,工程产业院审批通过后代表学校对外签订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

科技成果向境内企业实施转化的,原则上不进行资产评估,其中向成果完成人关联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进行资产评估。向境外企业实施转化的,按照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成果完成人独有的科技成果转化,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合同报学校工程产业院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权益让渡是指在学校扣除专利成果评估等相关费用并收取一定比例资源占用费后,与成果完成人签署让渡协议,将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进行转化。采用权益让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填报《重庆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表》(见附件1),经所在学院(科研平台)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工程产业院代表学校与完成人签订重庆交通大学权益让渡协议,办理权属变更。

第二十条 采用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必须由工程产业院先组织可行性、风险性分析,与成果完成人、国科航确定股权比例,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采取一事一议报党委常委会决策。

1.全额持股是指由学校全部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份;

2.股权分割是指由学校及成果完成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可以对完成技术服务项目有重要贡献的人员或者团队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定价方式、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无异议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转化过程存在异议的,异议者可以向工程产业院提出异议,工程产业院应当组织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给异议提出者;如异议仍未消除,或终止转化,或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交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议。对成果转化涉及到的团队内部权益分配有异议的,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所有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科技成果入股的股权和股权收益(含股权分红和股权出让收益),以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学校将综合考虑成果转化成本补偿后净收入进行分配和奖励。

1 重庆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权益让渡收益分配表

类别

学校统筹(%

转化基金(%

二级单位

%

成果完成人(%

科技成果转让

2

2

1

95

科技成果许可

2

2

1

95

科技成果权益让渡

2

2

1

95

学校所得收益分为学校统筹、转化基金和二级单位三个部分,其中转化基金由科技成果转化部门进行归口管理,主要用于科技成果推广、培育、孵化、培育等活动。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学校技术转移机构、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让及许可。科技成果采取转让或授权许可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转化成本补偿后净收入的95%归成果完成人所有。具体收益分配比例见表1。其中学校收益部分用于支持后续转化及技术推广、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以及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

成果完成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任何一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收益的分配(成果完成人内部分配由完成人自行协商确认)。

1.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转入成果完成人个人银行卡账户;

2.转入成果完成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作其成果后续研究或开发。

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课题,鼓励在合同中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条款,并同步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横向课题中附签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学校提取5%管理费,剩余95%由成果完成人所有。收益分配参考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权益让渡。科技成果采取权益让渡方式进行转化的,由工程产业院组织第三方成果评估,减扣相关费用后,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学校缴纳签订协议时成果估值的5%作为资源占用费,剩余签订协议时成果估值的95%归成果完成人所有,由工程产业院代表学校办理权属变更。成果完成人在合同签订后6年内以货币资金向学校缴纳签订协议时成果估值的5%对应费用。具体收益分配比例见表1。其中学校收益部分用于支持后续转化及技术推广、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以及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学校以国科航作为作价投资的出资主体。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按权属比例承担后续专利费用和享有权益。收益分配以下方式选择执行。

1.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占有技术股权的,成果完成人享有90%股权收益,学校享有10%股权收益。其中,成果完成人在合同签订后6年内按照作价协议签订时成果股权价值的10%以货币资金返给学校。其中4%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2%作为二级单位成果转化奖励;4%作为学校统筹。学校收益部分用于支持后续转化及技术推广、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以及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

2.学校全额占有技术股权的,成果完成人享有80%股权收益,学校享有20%股权收益。其中,学校股权收益的8%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4%作为二级单位成果转化奖励;8%作为学校统筹。学校收益部分用于支持后续转化及技术推广、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以及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列入相关学院(科研平台)、区域研究院年度目标考核,工程产业院代表学校对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考核,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主管范围内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高校科研人员依法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第三十一条 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内,从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同意,可以采取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项目合作、挂职或者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此期间的人事关系予以保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收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交大〔2020238号、《重庆交通大学《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交大〔202128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工程产业院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交通大学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表

2.重庆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办理流程图

3.重庆交通大学科技成果权益让渡操作流程图

4.重庆交通大学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操作流程图